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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3次,丈夫因为无法满足妻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转自:法律实务讲座有一句话是这么说的“没有爱的性是苟且,没有性的爱是残缺”,在男女双方交往中,到底是爱情更重要,还是性生活更重要呢?这个没有定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答案。但在江苏淮安市,有一对夫妻,就因为丈夫性生活无法满足妻子,闹到了离婚的地步。27岁的陈薇是淮安市一个工厂的会计,她性格大大咧咧、性格开朗,但却在婚后经常一个人流眼泪。父母看到这里,非常心疼,经过追问她才说出了原因。原来陈薇的丈夫高凯自从结婚之后,晚上睡觉的时候,就在两人中间放一块木板,每个月的性生活也少得可怜。每次自己兴致勃勃的时候,高凯却冷淡异常
12月2日 下午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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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起诉状不要写的太详细?

有的当事人希望在起诉状中尽量充分地展示己方的观点,事实和法条写得越多越好,这是写起诉状的大忌。必须要牢记的是,起诉状的目的是启动诉讼程序,应当尽量地简单、明确。原因在于:一、不要抱着被告一看到起诉状就同意自己观点并履行义务的心理,这是不可能的,起诉之前,我们往往已经和被告经过多次交流和论证,该向对方传达的意见都已经传达了,出于这类心理在起诉状中描述过多的事实,没有必要,而且有些事实可能缺乏证据。二、在实践中,法官往往在开庭前才拿到案卷,法官没有时间看冗长的诉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结合原被告的答辩意见、质证意见、证据等综合判定,不可能通过诉状形成对原告的有利倾向,就算有,随着诉讼的进程(包括证据的提交、质证、辩论等),这些倾向也会慢慢消解。三、诉讼就像一场战争,要隐藏火力点,不要在起诉时把自己的全部意见都暴露出来,这会方便被告针对己方的观点和证据进行相应准备。如此,原告在庭审时就很难主动了。打牌也不会开头就出王炸。四、说多错多。起诉状中出现的一些事实性描述可能对己方不利,但自己并未注意到。总之,在起诉状中1、诉讼请求明确即可,无须对与案件无关的事实描述过多,导致出现诸多漏洞反被对方利用作为反驳原告的依据,甚至出现描述的事实与诉请矛盾而导致诉请不成立。2、也不要在起诉状中对己方的观点做过多的论证,起诉状不是代理词,不要在起诉状中将所有的观点和具体论述和盘托出。3、起诉状中最主要的是将诉讼请求写清楚,将基本的事实陈述清楚即可,至于如何通过证据以及法律适用推理出原告的诉请,是庭审中需要完成的工作,没有必要写在起诉状中。来源:法治读库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30日 上午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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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的社保,能“自愿”放弃吗?

签合同、交社保是打工人入职的正常流程然而有人动起了社保费的脑筋把这笔费用“打折”变现单位少花钱,职工拿现金岂不是“两全其美”案情简介2016年4月,老李入职某保安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保安公司未为老李缴纳社会保险费。2017年3月,老李签署了一份《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承诺自愿放弃保安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工作期间所产生的工伤、医疗等一切意外后果皆自行承担,保安公司每月补贴老李200元。2020年12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老李提出,要求保安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双方协商未果。后保安公司应社会保险征缴部门要求,为老李补缴了社会保险,并支付了滞纳金。而老李则将在职期间领取的社会保险补贴11400元返还给保安公司。2024年1月,保安公司将老李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安公司已支付的社会保险滞纳金。法院审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加收滞纳金。本案中,虽然《承诺书》表示放弃保安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老李在上面签了字,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承诺而免除。《承诺书》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而滞纳金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处罚措施,本案中,保安公司没有履行为老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应由保安公司承担。综上,保安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官说法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发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根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劳动者出具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声明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等,均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应以劳动者曾自愿放弃为由拒绝补缴社会保险。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劳动者应予以返还。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充分保障劳动者参与社会保险的权利。不得利用招聘时的有利地位,暗示、诱导或胁迫劳动者签署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承诺,以向劳动者支付金额较小的“社保补贴”的方式代替正常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即使存在个别劳动者主动要求将用人单位将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情况,用人单位也应当拒绝此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否则可能面临后期补缴社会保险,并额外支付滞纳金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广大劳动者也应当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险的兜底保障,积极配合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能贪图一时的可支配性收入增加,就要求用人单位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直接支付给自己,或同意用人单位以直接向其支付“社保补贴”的方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在面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应当予以拒绝,自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条链接《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11月29日 上午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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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多久会被判定为刑事案件?(附信用卡恶意透支被抓的应急处理办法)

导读:信用卡逾期多久会被判定为刑事案件?什么情况属于“恶意透支”?具体的“数额”又是如何界定的呢?信用卡恶意透支被抓后应该怎么办呢?文章来源:综合法律顾问工作室、山东高法、最高法
11月29日 上午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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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我情人就收钱,不做情人就还债!两级法院极度纠结

黄老邪喜欢上梅琳琳,其实也说不上喜欢,如果真喜欢,那就娶了她。种种原因,反正黄老邪不能娶梅琳琳。可是,两人需要经常在一起混日子,黄老邪便要求梅琳琳做他的情人。结婚有海誓山盟,没想到做情人也有“情债之约”。花前月下,黄老邪和梅琳琳郑重地签订了一份《双方协议》:黄老邪借给梅琳琳100万元,梅琳琳答应给黄老邪做情人。如梅琳琳不想做情人了,则要返还借款;如果黄老邪不要梅琳琳做情人,则该100万元抵作梅琳琳的精神损害赔偿和生活补助等,不再返还。协议签订后,黄梅两人随即沉入情海。100万元是怎么给的?黄老邪并没有给付现金,他用100万元买了一套房产,并将房产落在梅琳琳的名下。双方再签了一份《双方协议》,内容与上一份情债之约差不多,依然是“做我情人就收钱,不做情人就还债”。情人关系,其实有一个特点:双方可以同时开始,却无法同时结束。一切纠纷和凶险便由此而来!黄梅二人当然脱不开这种宿命。不管是谁抛弃了谁。总之,黄老邪后来决定要取回这笔浓情蜜意时付出的100万元。取回途径有许多种,但黄老邪的选择,却让人万万想不到。黄老邪采取了一种最为光明正大的方式-----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梅琳琳返还100万元。情债之约,就此摆上台面,公诸于众。将情人和金钱关系昭然天下,还要一分不少地取回100万元,黄老邪这招是步险棋,但他认为也许是步好棋!果然,经专业人士提点后,黄老邪向法院提出的理由是:“情债之约无效,既然无效,梅琳琳就要返还100万元。”这个理由,与大多人的猜测有所不同,角度偏向了专业。法庭辩论中,双方语言一番刀光剑影。直接看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黄老邪的诉讼请求,判令梅琳琳返还黄老邪100万元。黄老邪低下头,笑了。一点都不敢狂妄,他深知此结果来之不易,天下哪有这等好事,情人做完了,钱还可以收回来。关于本案的裁判思路,一审法院这么认为:黄老邪和梅琳琳之间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黄老邪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民事行为无效,所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梅琳琳应当返还黄老邪100万元。听闻此判,梅琳琳没有说什么,也不知该说什么。拖着疲惫身躯的她,只做了两件事:其一,表示不服,坚决上诉;其二,再请律师。然后便消失于公众视线,静待二审结果。二审法院接到此案,在裁判思路问题上,陷入了极大的矛盾和困惑中。首先,一审法院的判决明显有缺陷,其判案思路太过教条和死板。谁说返还财产是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的唯一处理方式?并且在社会效果上,此判决思路也容易造成事实上支持包养情妇者行使撤销权,让其“人财两得”,岂不爽死包养人?看来,改判是必须的。但是,如何判决呢,也是矛盾重重啊!二审法院此时正式进入专业思考模式,非专业人士可以忽略无视这些烧脑的问题:1、
11月28日 下午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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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担责?民法典这样说:

来源微信公号:浙江泽大嵊州律师事务所出借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文
11月28日 下午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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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年假工资怎么发?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老板说休年假要扣掉工资
11月28日 下午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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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无权冻结的20种账户(2024)

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账户类型(汇总)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1999】228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应对已审结和执行完毕的经济纠纷案件做一下清理,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4
11月28日 下午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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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公告!张雪,女,1996年出生!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悬赏公告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1、被执行人:赵剑,男,汉族,1980年4月15日出生,住旬邑县张洪镇赵家村,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800415****。
11月27日 下午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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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小学生在家嫖娼被父母逮到

近日,河南省某地区发生了一起嫖娼事件。说到嫖娼大家脑袋里应该想到的都是成年人做的事情,可这起却不一样,这起嫖娼事件的主人公竟是一个只有10岁的小学生。此事件一经发布就在网上炸开了锅,网友们纷纷直呼:“天呐!太不可思议了,性教育你真的等不起啊!”
11月27日 下午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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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值得考的10个证书

除了法考,你了解其他考试吗?有哪些证值得考呢?今天带大家了解一下!一句老话说得好,技多不压身,一个拥有诸多技能的人也会受到幸运女神的青睐。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考“证”也许是另一种提升自己的途径。除了法考,有哪些考试或者资格证书值得我们去拼一拼呢?听说最后一位更是重量级,难倒很多人...一起看看!
11月27日 下午 4:20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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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期间和朋友聚餐,返还途中受伤是工伤吗?

34号)第一条进一步明确,“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11月26日 下午 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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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替朋友熬药中毒身亡,对方被判赔23万元!

近日,据媒体报道,黑龙江一女子在家中为朋友尹某熬制中药时不幸一氧化碳中毒身亡,该女子的女儿作为原告将尹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认为,虽然尹某与死者是好友,但双方约定了(熬药)每10副药100元,事实存在雇佣关系。“死者虽自身存在很大过错,没有尽到谨慎义务;但被告作为雇主也没有尽到提醒义务。”法院最终判决,尹某承担各项费用的30%,赔偿原告23万余元。本案中,尹某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的比例等问题,在社交媒体上引发讨论。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子华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通常来讲,一方提供劳务对方接受的,此时双方存在雇佣合意,即属于雇佣关系,该合意可为口头或书面形式。本案中,死者与尹某达成合意,约定每10副药100元的标准有偿帮助尹某熬制中药,构成有偿雇佣。
11月26日 下午 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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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警察执法不能随意拍摄,否则后果可能很严重!

观看更多转载,即日起警察执法不能随意拍摄,否则后果可能很严重!律政读物已关注Share点赞WowAdded
11月26日 下午 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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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车位放大车,“挤”到邻位引纠纷,法院这样判!

在自家小区购买车位后,因相邻的微型车位业主停放中大型车辆,影响了自己的出入及通行安全。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如何判决?基本案情小杨是案涉小区地下车库1号车位的权利人,车位建筑面积11.5平方米。老吴是2号车位的权利人,车位建筑面积为8平方米。案涉1号车位与2号车位相邻,1号车位靠近墙角一侧,车位左前方有一承重柱,另一侧为老吴车位。老吴车辆停放期间其车辆尾部已抵近后侧墙面但车头部分仍超出车位划线专有面积,此情况下小杨的车辆虽仍能驾驶停入其车位,但停车过程中车辆左右两侧距离与承重柱尤其是老吴车辆车头贴合距离较近。小杨认为老吴购买的是微型车位,现用于停放中大型车辆,超出2号车位划线的专有面积且压缩了1号车位停放车辆的进出空间,其行为已经严重妨害小杨正常停放车辆及通行安全,甚至造成其车辆多次刮蹭。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老吴停止在2号车位停放超出划线专有面积的车辆。裁判结果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老吴在案涉2号车位中停放的车辆不得超出该车位的划线专有面积(4米×2米)。老吴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业主购买小区车位后,作为车位的权利人,所使用的专有部分应以产权范围为限。本案中,老吴车位的划线专有面积为4米×2米,但当前其车位停放车辆尺寸为5.03米×1.96米,明显超出其车位的划线专有面积。老吴停放在车位中的车辆在车尾已与墙体保持尽可能贴合的情况下,其车头部分仍超出车位划线范围。因车位的长期使用属性,在原告车位另一侧为承重柱的情况下,老吴超出产权范围停放车辆不可避免会给原告车位车辆的进出、停放等正常使用产生妨碍,显然已不属于其合理利用车位的范畴,亦不符合安全要求,老吴应承担排除妨害责任。法官建议,小区车位的使用空间有一定的标准和产权范围,业主应按照车位专有面积停放对应型号的车辆。如果业主所停放的车辆超出划线部分且不在合理范围内,对相邻的业主造成影响,则属于侵害相邻权的行为,需要承担排除妨害的法律责任。相邻方要互相包容、谦让,共同合理解决车辆进出和停放的问题,发挥车位使用的最大价值。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11月25日 下午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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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把车开出地下车库,算不算酒驾?

近年来随着公民安全意识不断增强饮酒后不能开车已成为社会共识但是,酒后在地下停车场等道路上开车、挪车等行为是否属于“酒驾”呢?(图源网络
11月25日 下午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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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长期与军人配偶发生性关系造成军婚破坏的,认定同居行为入罪

转自:律动达人指导案例1457号李某破坏军婚案——破坏军婚罪中“同居”的认定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2020年9月7日被逮捕。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破坏军婚罪,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构成破坏军婚罪不能成立。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彭某于2004年12月入伍,系现役军人。2015年10月份,彭某与侯某登记结婚,并于次年生育一子。被告人李某与侯某是同事关系,且知悉侯某的丈夫是现役军人。2018年8月份,李某与侯某在合肥宾馆发生两性关系。此后,双方多次在蚌埠市、合肥市、南京市、亳州市等地宾馆开房并共同居住,直至2020年6月份。期间,侯某于2019年6月生育一子侯某乙。2020年7月份,彭某怀疑侯某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遂委托深圳市核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亲子鉴定。同年7月8日,该公司认定彭某与侯某乙之间非生物学父亲关系。此后,彭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8月24日,李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0年8月27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是侯某乙所属男性个体生物学父亲,亲权指数为5.10×1010。现彭某与侯某之间的婚姻关系破裂。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侯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仍与侯某在多地宾馆发生两性关系,长期通奸并同居,并且生育一子,导致被害人彭某与侯某婚姻关系破裂,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被告人李某上诉,维持原判。二、主要问题如何认定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三、裁判理由(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军婚”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依照法律规定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可见,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是我国婚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对现役军人婚姻作出特殊规定是立法保护军婚的重要举措,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也是有关军人婚姻立法遵循的重要原则,这项政策和原则至今没有改变。无论是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和平时期,军人对国家和平与发展都作出了巨大贡献,军队是国家安定和人民政权稳定的基础。军人生活的特点往往是无法和配偶经常生活在一起,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有利于维护部队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有利于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有利于维护军队的稳定,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军情,这也是拥军优属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我国现行法律对“同居”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该条规定属于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2]中载明:“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主要是指有配偶者在与他人同居时,既不办理结婚登记,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行为,其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刑事司法解释并未就“同居”作出明确规定。据此,本案中李某与侯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同居”,还需进一步分析。(三)对“同居”的刑事认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侵犯的是军人婚姻关系这一特殊的客体,保障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权益。对破坏军婚罪中“同居”的认定在遵循刑法形式解释的同时,更应遵循对本罪实质意义上的解释,强调对军人婚姻产生实质性破坏的否定评价。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破坏军婚罪,关键是要划清“同居”与通奸的界限。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应当包括在较长时间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在一起生活的情形。这种关系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还伴有经济上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显然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通奸以临时性为特征,而“同居”则具有连续性、延续性。如果只是偶尔或断续地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不能认为是“同居”,也就不能以犯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3]中提及:在讨论过程中,有建议就同居问题规定出一个明确的期限,双方共同生活达到规定期限的,即可认定为同居。我国目前有些地方的法院已就本地区审理此类问题时作了时间上的界定。考虑到我国各地区实际情况不同,如果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反而不利于具体案件的审理,不完全符合实际。现在的规定,相应地给办案法官以一定的裁量权,对法官的公正执法能力及法律素质都要求较高。可见,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时代的情感要求、通行的道德标准以及地区的文化风俗、宗教信仰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同时应当考虑裁判的社会接受度、体制宽容度和可执行度等因素,不能刻板、僵化地执行法律,要确保裁判取得政治、法律、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应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如果双方仅偶尔或间隔地共同居住,如一夜情、嫖娼、通奸等,则该行为并不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此外,在判断共同居住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时,也不应仅将同居的时间长短作为唯一的认定标准,而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同居关系稳定程度,以及同居频率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从而得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通奸与同居并不是截然可分、一成不变的。通奸也可以转化为同居。从单独一次通奸来看,时间上有间断、地点亦不固定,但长期通奸关系保持一年以上,时间相对持续、地点相对固定,尤其是在经济上、生活上有着密切联系的,已具备同居的实质内容,对于婚姻尤其是军婚的破坏程度亦无异于同居,其实质已属于同居。破坏军婚罪保护的法益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突出了现役军人配偶对婚姻的忠实义务。长期通奸造成军人婚姻关系破裂的,应当以破坏军婚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通知》(1985年7月18日,法〈研〉发〈1985〉16号)发布的案例明确,在办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中遇到被告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长期通奸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类似情况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4]的规定予以判处,即明确将长期通奸造成军婚破坏的情形等同于同居行为。修订后的刑法关于破坏军婚罪的罪状并无变化。在关于破坏军婚罪中对“同居”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和一致性,这对军婚的特别保护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特殊重要性。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侯某丈夫是现役军人的情况下,仍然在将近两年的时间内多次多地与侯某在宾馆开房间发生性关系,共同居住,而且造成了生育一子的严重后果。彭某在得知侯某有婚外情以及侯某乙并非亲生后,双方婚姻关系已达到实质破裂的程度。李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现役军人的婚姻权益,已经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产生了实质性的破坏,并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综上,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以破坏军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正确的。注释:[1]编者注:《婚姻法》为《民法典》所吸收后,该条规定依然适用。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29页。[2]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31页。[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司法解释与审判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4]编者注:此处指1979年刑法。1979刑法与1997刑法关于破坏军婚罪的罪状内容一致。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25日 下午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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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身份证换证,重要提醒!

近期全国多地公安机关发布提醒首批有效期为20年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陆续期满将迎来换证高峰如何错峰换证?这份“攻略”请查收01身份证陆续期满,应该何时换证?首先,看清自己居民身份证上的有效期限↓居民可在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前3个月内换领,部分省份调整放宽换领期限,即有效期满前6个月就可以着手申请换领。温馨提示:身份证办理日期大多在10—25个工作日,需要进行换证的居民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在身份证到期前1—2个月进行换领。
11月25日 下午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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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明确:将非营运车辆长期用于从事“滴滴”营运活动,即使交通事故发生时并未从事运营,保险公司也无须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将非营运车辆用于从事“滴滴”营运活动,改变了车辆原使用性质,增加了车辆使用风险,实体上符合保险免责约定的事项,保险公司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尽到告知和提示义务的,无须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黄某博与刘某臣、某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11月24日 下午 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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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期间赠送汽车,退婚后应否返还?

婚姻大事,不可不慎。有的人彼此不够了解,就慌慌张张订下婚约,之后关系失和,又匆匆忙忙退婚,不光产生感情争端,还容易引发财产纠纷,常发生的有退彩礼、退现金、退财物等纠纷。那么,订婚后退婚,赠与对方的豪车能否要求返还?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01基本案情岳先生和林女士相识多年,2021年7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随即准备结婚事宜,岳先生为表爱意,表示愿意为林女士购买汽车。随后岳先生除了10万元现金彩礼外,还向林女士转账48万元,为其购入宝马牌汽车。好景不长,2022年1月,双方矛盾不断,最终确定退婚,但因彩礼返还问题产生争议,岳先生无奈之下将林女士起诉至法院。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于2021年11月10日向被告转账彩礼48万元,被告使用该笔款项为自己购买机动车宝马X3一辆,至今一直被被告占有使用。对于原告方说48万元是彩礼的说法,被告方表示不认可。48万元系原告主动要求转给被告,而非被告向原告索要,
11月24日 下午 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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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扫黄,是怎样发现你的?

我一直相信,人在极端环境下所爆发出来的求生欲,往往不是来源于「我还没活够」,而是来于「还有人在等着我去照顾」。
11月24日 下午 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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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律师与人合作,谎称自己有关系收300万“捞人”,居然意外捞出来了,法院判决:

来源/要案备忘录、烟雨法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11月23日 下午 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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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的常见法律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道路交通网日益完善,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加,随之而来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频发,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益。本文总结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常见法律问题,供大家参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图源网络
11月23日 下午 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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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向物业主张小区停车收益,法院判了:340余万元应返还!

车辆进出小区物业公司所收取的停车费究竟是属于物业公司所有的停车管理服务费还是属于由业主共有的公共部分收益呢?近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某小区业委会起诉物业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判决物业公司返还给业委会340余万元的地面停车收益一起来看看案件详情福州市仓山区的某小区规划地面停车位442个地下室停车位167个以及业委会后期自行划线的地面车位若干2005年8月起开发商委托Y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含车辆的停放管理,室外每辆机动车每月60元,地下室车库每辆每月70元。2018年3月小区业委会成立。2019年1月14日小区业委会通过相应程序解聘Y物业公司,次日Y物业公司撤离案涉小区,不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2022年该小区业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Y物业公司返还自2005年8月至2019年1月15日被告撤场之日期间,案涉小区地面停车收益款及利息。法院审理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小区地面停车位包括规划的442个以及后期业委会自行划线的地面车位。其中,442个地面停车位虽有规划,但并无独立产权,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开发商与业主有对上述车位的归属作出约定,且该部分车位实际占用了小区共有场地,故应认定为全体业主共有;业委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其他车位,亦属于业主共有。Y物业公司对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区域进行停车管理所取得的每车每月60元费用,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Y物业公司辩称每车每月60元的停车费用为其停车管理服务费,并非案涉小区的公共收益,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故判决Y物业公司扣除25%的物业停车经营管理费用后,返还75%的地面停车收益,共计34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Y物业公司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法官说法刘培玲仓山法院三级法官
11月23日 下午 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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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加盖公司公章应否共同还款

案情2022年5月,被告王某出具借条向原告汤某借款4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条中某公司在具借人处加盖公司印章。后汤某分数次向王某转账40万元。2022年7月,王某归还汤某3万元。因王某未能归还剩余款项,汤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王某与某公司共同归还借款37万元。庭审中,某公司辩称,本公司从未向原告借款,也未收到原告的借款,虽然原告提供的借条上加盖本公司公章,但印章真实性无法确认。由于王某并非本公司员工,原告主张系本公司借款,应当举证证明盖章行为系经过本公司授权或者王某系代表本公司盖章,否则对本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分歧本案审理中查明,王某实际并非某公司员工,在此情形下,其出具借条并加盖某公司印章能否认定为该公司共同借款,是本案处理的关键。对此,形成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借条上有某公司的盖章,只要加盖公章真实,便视为公司给予了授权,某公司应当对案涉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借条上虽然有某公司的盖章,但该笔借款实际是王某在没有某公司授权的情形下加盖的,该借款也未进入某公司账户,且事后也未取得某公司的追认,故某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辨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法院在审理缔约一方主体为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具体实施缔约行为的人员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效力。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必须取得合法授权。没有代理权不会因为加盖了公章就使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本案中,原告汤某自认借款由自己的丈夫施某与被告王某进行商谈确定,借条出具时仅施某与王某在场,汤某及施某并未要求王某提供相应的授权材料,亦未核实王某的真实身份,且在未向某公司核实的情况下将案涉借款直接汇入王某的个人账户而非某公司的账户,由此可见汤某在出借款项时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现汤某既不能证明借款人王某客观上具有代理权表象,也不能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王某具有某公司的代理权限,应认定王某不构成表见代理,王某未经被上诉人授权加盖公司印章属于无权代理,之后亦未获得被上诉人的追认,故对某公司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汤某无权要求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22日 下午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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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生活不和谐”可以离婚吗?法院判决来了!(附判决全文)

如果夫妻双方性生活不和谐,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吗?本次推荐一则经典案例,法院的认定值得借鉴: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临民一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居民。上诉人李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感情不和以及被告患有男性疾病但不积极治疗等原因,导致双方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告于2012年10月26日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7月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张某某主张被告李某某患有性功能障碍,因被告不积极治疗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为此提交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10月23日在临沂市人民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一份及中草药费收费单据一张,门诊病历中的主诉病因为:阳痿早泄,收费单据中医保账户户名为李某某。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建立恋爱关系后并于同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仅一个月便产生矛盾并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并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碍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应当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上诉人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患有阳痿早泄而视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确已破裂,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患有阳痿早泄的证据是诊所主观性的诊断证明,且该诊断证明真实性未知。另外阳痿早泄并不是不可治愈的疾病,不能等同于性功能障碍。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张某某答辩称,上诉人阳痿早泄自被上诉人陪同去临沂市人民医院诊断后再未治疗过,其没有治疗的证据,最终也没有治愈。上诉人另提交2014年1月份在医院做的身体检查一份,证明上诉人身体正常。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提交的检查是精液动态分析只能证明精液正常,不能证明上诉人性功能正常。二审法院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共同生活短暂,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上诉人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上诉人李某某在一审中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仅让其父母到法院说明情况,应视为对诉讼权利放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时间不长便已分居,且自分居后久未联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民商事审判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22日 下午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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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于1990年,肖义被查

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纪委监委消息,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分公司执行经理肖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屏山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官方简历介绍,肖义,男,汉族,1990年7月生,四川高县人,在职大学本科学历。201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8年12月参加工作。2018年12月,肖义在屏山县兴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作,2022年1月任屏山县兴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部副部长,2022年3月任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部副部长。2022年6月,肖义任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分公司执行经理,至此番被查。今年以来,全国有多个年轻干部被查引发关注。8月27日消息,湖南省汨罗市农业农村局干部郑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郑鹏出生于1991年4月,湖南汨罗人,2008年12月参加工作,201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在汨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工作。8月14日消息,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鸣山乡党委副书记占志强被查。占志强出生于1992年3月,曾任都昌县徐埠镇科员,都昌县纪委科员,都昌县纪委监委一级科员,都昌县纪委监委四级主任科员,都昌县和合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等职,今年任鸣山乡党委副书记。去年,出生于1994年的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肖遥、出生于1992年的四川省长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市容管理股副股长刘芳秀、出生于1991年的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棚改办原鹿源社区认定组组长田博文等多人被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刊发文章剖析,作为“90后”,他们进入社会的时间并不长,却在事业刚起步的时刻倏然滑向腐败深渊。是什么让他们踏出了错误的第一步?应当如何帮助年轻干部“系好第一颗扣子”,在正确道路上行稳致远?文章称,个别年轻干部走上重要岗位、手握一定权力后,被阿谀奉承、吹捧讨好冲昏了头,在权力和物欲中迷失自己。“高学历、能力强的年轻干部往往被安排在重要岗位、关键环节,但因成长经历的局限性,少数干部抵抗诱惑能力和鉴别能力比较弱,极易成为被‘围猎’的对象。”从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看,年轻干部违纪违法目的相对“直接”,大多表现为赤裸裸地拿金钱满足私欲,与其年龄层级、心理状态有直接关联。有的是因为热衷攀比,入不敷出;有的是沾染不良嗜好,拆东墙补西墙,从而走上受贿或挪用公款的不归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今年1月刊发文章《加强年轻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指出,从近年来监督办案情况看,年轻干部队伍总体上积极向上、廉洁奉公,但仍有少数年轻干部铤而走险,有的甚至“前脚刚踏上仕途,后脚就步入歧途”,腐化堕落令人痛心,究其原因,既有思想不够成熟、定力相对不足等因素,也有教育引导不到位、内控机制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力等原因,反映出年轻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精准性、协同性和实效性还要增强。有的肆无忌惮钻制度空子,利用职务便利,几十次上百次挪用公款;有的把“围猎”当真情,掉入陷阱,事业一起步就戛然而止,教训深刻,令人痛心。要督促党组织把培养使用年轻干部与监督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把年轻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专项检查内容,加强督查考核问责。同时,建立健全跟踪回访机制,激励年轻干部担当作为,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要紧扣年轻干部“选育管用”全周期全链条,在教育上务求实效,在管理上从严从细,在监督上靠前发力,切实防范“成长黄金期”成为“贪腐危险期”。资料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等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21日 下午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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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剩余的租金要退还吗?

因经营困难选择提前退租商铺多付的部分租金能否要求房东退还?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基本案情原告韩某某诉称2020年9月15日其与被告陈某某签订了《租赁合同》,被告将自有产权一商铺租赁给原告,期限10年,自2020年11月1日至2030年10月31日,年租金120000元,并约定原告提前交纳前2年租金,自第3年开始每年交付当年租金。同时按甲(被告)乙(原告)双方合同约定,乙方责任第2项约定,“如乙方经营出现严重亏损继续经营困难时,乙方可选择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转租或终止合同,不动产资产归甲方。”原告经营一年期满前的9月7日,因其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出现严重困难(亏损),已无法继续租赁经营,即告知被告。经双方充分协商,被告同意终止合同,动产物品由被告协助运回,原告配置的不动物品归被告所有,同年10月15日,原告将钥匙交还给被告,至此合同终止。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已支付给被告200000元租金,其中有20000元是原告为履行合同于2021年10月13日支付的。后原告认为除去租赁一年期间的120000元,被告应将其多交纳的80000元租金返还,双方争执不下,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均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租赁合同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的主体是韩某某和陈某某,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关于被告是否应退还原告8万元租金的问题。原、被告虽然对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的过程陈述不一致,但双方均认可已交接钥匙的事实,应当认定双方已实际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原告主张是与被告充分协商后,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在庭审时提出“在2021年3月份就提出终止合同”,并于2021年10月15日将钥匙交给了被告。如原告所述,既然是与被告对终止或解除合同事宜进行了充分协商,那么其又在2021年10月13日向被告支付2万元租金,明显不符合常理。被告辩称是在与案外人某超市的法人岳某某协议不要转让费、多余租金、另付2万元的前提下同意解除的合同,当时原告也在场。因原告认可某超市的法人是岳某某,且该超市原告、被告均有投资,故被告与岳某某协商解除合同有一定的合理性。因原告未能就双方如何协商解除合同的内容和过程提供相关证据,结合本案2万元转账和交钥匙的时间点,综合原、被告的陈述,法院确信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时对不退还多余租金达成一致意见这一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故原告主张退还8万元租金缺乏事实根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金8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官提醒租赁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和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也可以解除合同。当租赁双方都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后,一定要办理正式的退租手续,对租赁相关事宜进行详细商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21日 下午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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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高三女生醉酒后被强奸致死?检方回应

近日,有网友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称,今年2月自己正在读高三的女儿,在晚自习期间被女同学带出去和社会上的男子喝酒,女儿被多名男子灌醉后,被其中的两名20岁左右的男子强奸致死。11月20日,发帖网友王女士告诉记者,目前两名涉案男子已经以强奸罪被检方批捕,案件已经移交到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此案开庭时间尚未明确。武都区人民检察院也向记者证实,“是有这个案子。”11月20日,记者联系到了这位发帖网友王女士,她表示,自己的女儿小霞曾是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两水中学的高三学生,“当时她有一个女同学和校外的男子谈恋爱,在2月29日晚自习期间,这名校外男子和他的朋友们邀请我女儿的同学去外面喝酒,但我女儿同学觉得只有她一个女生不太方便,就拉我女儿去作伴。”王女士告诉记者,后来在喝酒的现场有7名男子,一直灌小霞的酒,“小霞被灌醉后,被送到了其中一名男子的出租屋里。我女儿的同学先是返回了自己的住处,后来又回到我女儿所在的出租屋,看到小霞在床上已经睡着,便又离开了。紧接着出租屋内两名男子对我女儿实施了强奸,结果没想到第二天悲剧就发生了。”根据王女士提供的警方尸检报告显示,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对小霞进行了法医病理学检验、死亡原因、性侵行为和死亡之间因果关系、醉酒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鉴定意见:小霞系急性酒精中毒后颈部遭受扼压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急性酒精中毒为死亡的辅助因素。王女士称,“两名男子只承认了强奸,并不承认我女儿的死亡与他们有关。”目前两名涉案的20岁男子已经以强奸罪被检方批捕,案件已经移交到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案开庭时间尚未明确。11月20日,记者致电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称,“是有这个案子,具体情况需要持有关材料到单位相关部门询问。”来源:扬子晚报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21日 下午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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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微信群里“对骂”14个月,证据两三厘米厚!法院判了......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ID:zqbcyol
11月21日 下午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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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差归来直接回家,被算旷工遭开除!法院这样判

出差后直接回家,在江苏南京工作的徐先生却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双方因此对簿公堂。这种情况算旷工吗?公司是否能以此为理由开除员工?日前,法院对此事进行了判决↓↓↓员工出差后直接回家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开除
11月20日 下午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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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偷偷把房子过户给孙子被判无效

近日,江苏无锡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遗产继承纠纷。妻子李某去世后,王某在未告知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私自与孙子王小丙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成交价30万元。王小丙后续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并未支付30万。知晓此事后,王某的其他子女认为涉案房屋为遗产,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爷孙两人以买卖形式掩盖赠与之实,擅自处分遗产,其行为无效。王某与王小丙抗辩王某将涉案房屋过户在其唯一的嫡孙子名下,符合我国传统理念与价值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采纳,法院确认王某与王小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来源:江阴市人民法院,供普法参考
11月20日 下午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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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法务公司宣称:网上离婚7-15天拿证、无需对方同意、无冷静期、不见面不协商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编者:柳叶飞刀近日,有律师在群里贴出一微信聊天记录,关于某机构网络诉讼离婚的营销话术。截图显示,微信名为董某潇,备注融*律所。聊天内容为:1,这个是我们的18步精细化办理流程,委托我们之后,这些所有工作都是我们来帮你做,你这边需要做的很简单,你只需要配合我们工作就可以了。2,网上诉讼离婚是国家21年颁发的政策,全程线无纸化办公第一不需要对方同意,不用和对方商量第二不需要回到户籍地老家,不用见面第三,没有冷静期30天,最快7-15工作日帮你解除夫妻关系3、还附了一张“律昌法务”水印的成功案例和“**县人民法院离婚证明书”后,有人查询了律师执业信息公示平台,并没有董某此人,看来大概率并非是律师。不得不说,真是活久见!编者检索了一下,发现这类营销话术并非个案,而是非常普遍,看了一下发布信息的主体,基本都是法律咨询公司或者法律咨询公司内的营销员。那么真实的情况是什么?上海离婚律师钟涛在其个人微信公号撰文,对于网上诉讼离婚的事情予以解释和说明。1、网上起诉离婚到底是怎么回事?因为之前疫情的影响和促进,全国法院都开庭了网上在线诉讼服务,可以网上立案,网上视频在线开庭。特别是在疫情的3年期间,大部分的案件都是通过视频在线开庭完成的,全程都是网上操作,不需要到法院开庭的,就是把原来法院起诉的流程在网上进行提交和审查立案,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各地法院app等在线上调解或视频开庭。但是随着疫情封控的结束,虽然还可以在网上进行离婚诉讼的立案,但是大部分案件的审理都需要线下进行,而且需要夫妻到庭参加诉讼,较难在线上完成全部流程,只有少部分法官同意可以在线开庭的。现在大部分法院不会同意线上开庭,因为牵扯到很多举证质证的情况,而且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绝大部分需要双方到场,并不是单纯看双方证据,所以法院现在都要求到法院进行开庭处理。如果只是简单立案,现在当然可以通过网上完成。一般来说,法院一般通过“人民法院在线”、“移动微法院”等微信小程序,或者各地省一级法院官网等提供电子诉讼服务2、七天一次性判离的套路在一些社交媒体上看到过不少人询问说网上收费几百元的律师,代为办理网上离婚,是真的吗?律师提醒,要注意这种网上离婚的骗局。网上和留言写的那些网上代办离婚律师、夫妻双方不用见面,七天一次性判离等等话语都是骗人的,千万不要相信。很多现在的法律咨询公司,都根本不是律师,没有律师资格,所以收了你的几百元律师费之后就找借口拖延办理,甚至玩消失,你根本找不到投诉和处理的地方。也不会为了几百元和对方死磕,最终不了了之。而且,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协商一致,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第一次起诉到法院以后,除非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例如家庭暴力、外遇出轨、分居满2年等实质证据,否则按照惯例,第一次起诉都是不准离婚的,需要至少起诉二次法院才会判决离婚。所以,离婚案件谁也不能保证一次性就离婚的,更加别提7天就拿到离婚判决这种鬼话了。为此,编者把一律师在社交媒体揭露的网络假离婚证书展示给大家。微博知名法律博主@马柯楠律师
11月20日 下午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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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贷款未果,购房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案情徐某、李某夫妇因购买商品房未能获得贷款审批,在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人员钱某微信聊天得知,可通过办理“假离婚证”的方式使徐某个人获得银行贷款,遂于2021年11月12日签订案涉商品房买卖意向书,11月23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依约支付首付款。2021年12月16日,徐某与李某办理离婚登记,但仍不满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6个月的条件。徐某遂通过钱某的介绍,办理了一份登记日期为2021年4月13日的假离婚证。后因贷款审批未能办理,双方发生争议,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要求徐某继续履行,徐某则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评析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为了保障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符合国家意志、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正常交易秩序,稳定和谐社会关系,协调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民事主体具有平等地位,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进行民事活动,但并不表明其可以不受约束地实现民事权利;相反,其不能以有害于共同秩序的方式、目的实现权利。本案中,钱某系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销售人员,负责与徐某对接案涉商品房买卖的相关事宜。办理按揭贷款是双方书面合同的明确约定,也是徐某向该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的重要内容。因此,徐某有理由相信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钱某以该公司销售顾问的身份所实施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有权代表该公司。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从双方陈述以及证据来看,可以认定该公司的销售人员钱某积极引导徐某以办理假离婚证的非法手段申请贷款,徐某采纳其建议并予以配合,向其提供了通过非法方式办理的假离婚证,最终因未能办理案涉房产的预抵押登记,致使银行贷款未予发放。但以办理假离婚证的方式申请贷款违反了有关规定,涉嫌违法犯罪,故对于贷款未能发放,案涉合同不能顺利继续履行,均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考虑徐某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的婚姻状况、购买房屋的初衷、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徐某履行合同的积极性和配合度、未能申请到贷款交清剩余房款的原因以及其目前的婚姻状况,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明显对其过于苛责。因此,应当依法解除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鉴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不规范的做法,案涉合同解除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向徐某退还首付款,双方各自承担解除合同造成的其他损失为宜。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19日 下午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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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被列入服务质量评价“黑榜”,业主主张减免物业费,法院:支持!

由于物业质量不过关,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物业公司被列入服务质量评价“黑榜”,业主主张减免物业费,法院支持吗?(图源网络
11月19日 下午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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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骑自行车算酒驾吗?权威答复来了!

大家都知道,酒后驾驶机动车是违法的,但是酒后能骑自行车吗?近日,“男子酒后骑自行车被认定酒驾”登上微博热搜,本文分享此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据椰城交警:10月11日,海南海口,一男子酒后骑自行车被交警拦下,男子不服气,称“骑自行车喝酒怎么了”,还和一旁的路人发生争执。海口交警带其去检测,男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12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不得醉酒驾驶。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1、饮酒后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2、醉酒后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参照上述规定的数值,该男子已构成醉酒驾驶自行车,对于相关处罚依据,椰城交警回复网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50元处罚。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11月19日 下午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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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洁,被通缉!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公安局发布悬赏通告悬赏通缉10名在逃人员清流县公安局悬赏通缉10名在逃人员为进一步打击震慑各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清流县公安局决定向社会公开悬赏通缉10名在逃犯罪嫌疑人(具体名单附后)。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线索、发现上述在逃人员的,并踊跃向公安机关举报,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每抓获一名,公安机关将酌情给予2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对隐瞒包庇容留逃犯以及为其逃避提供便利条件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悬赏有效期: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举报电话:110或0598-5322551朱警官19559838035邱警官19559838041犯罪在逃人员名单1.郑宝财,男,身份证号码:452126197109292411,福建省福州市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郑宝财2.赖礼清,男,身份证号码:350423198911303516,清流县赖坊镇人,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犯罪嫌疑人赖礼清3.冯廷胜,男,身份证号码:362129197503064238,江西省定南县人,涉嫌非法采矿罪。犯罪嫌疑人冯廷胜4.蔡家鑫,男,身份证号码:350423199705041011,清流县嵩溪镇人,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犯罪嫌疑人蔡家鑫5.张健平,男,身份证号码:350424199005190557,宁化县曹坊镇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犯罪嫌疑人张健平6.邹长春,男,身份证号码:350423198003265550,清流县长校镇人,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犯罪嫌疑人邹长春7.苏东舜,男,身份证号码:350524197812055534,福建省厦门市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嫌疑人苏东舜8.苏汉文,男,身份证号码:350524198711275532,福建省厦门市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嫌疑人苏汉文9.林根辉,男,身份证号码:350423196912113010,清流县沙芜乡人,涉嫌妨害公务罪。犯罪嫌疑人林根辉10.裴梦洁,女,身份证号码:350423199602020023,清流县龙津镇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嫌疑人裴梦洁来源:聚焦三明,转自:法治时报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19日 下午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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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女与男友举办婚礼,被丈夫揭穿!还与另一男子交往,28岁漆某被批捕

在隆重的婚礼上,新娘漆某和新郎唐某在亲友的簇拥下甜蜜牵手。不曾想,漆某竟是一名已婚女子,婚礼刚结束,其合法丈夫聂某就赶了过来,现场陷入混乱……这出闹剧发生在2024年2月1日中午,四川遂宁市城区某酒店。更让人意外的是,警方调查发现,“新娘”漆某不仅已婚,还与另一名男子何某保持交往并与其拍下了婚纱照。在她的“用心经营”下,丈夫聂某、男友何某不断转钱给她,她又把钱大量花在“新郎”唐某身上,包括这次举办婚礼的开销。红星新闻记者最近从当地警方获悉,28岁的漆某目前因涉嫌诈骗罪已被批准逮捕,案件已经移送检察机关,近期将提起公诉。↑漆某到案后痛哭婚礼背后的骗局,把丈夫的钱用于“心爱”之人2024年2月1日晚上,遂宁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杨渡派出所接到遂宁经开区分局嘉禾派出所警情,称嘉禾派出所辖区发生一起殴打他人案件,当事人漆某又在杨渡派出所辖区涉及一起诈骗案,于是杨渡派出所民警将双方当事人带回核查。杨渡派出所副所长赵诚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调查发现,唐某和漆某在当天中午婚礼结束后,在酒店外与聂某发生了抓扯、打斗。然而,聂某却向民警表示,自己才是漆某的合法丈夫,并且与漆某还育有三个子女。警方进一步证实,漆某和聂某确实是夫妻关系。此前,漆某因诈骗罪被大英县人民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22年6月出狱后,两人因工作关系两地分居。聂某在西藏打工,漆某在遂宁城区按摩店、美容店工作。赵诚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漆某于2023年3月结识了唐某,由于唐某年轻帅气,漆某很快坠入爱河。唐某没有固定的工作,也没有收入来源,漆某就每个月给唐某钱花。为维系这种关系,漆某隐瞒了自己早已结婚的事实,并谎称自己是美容店老板,把自己打工的工资和丈夫打给自己的生活费都拿给唐某用。但与唐某恋爱的“开销”实在太大,让漆某无力承担。警方介绍,2023年5月,漆某又通过社交媒体认识了何某,并以恋爱的名义与何某“交往”,期间漆某以自己开店、结婚彩礼、购买三金等各种方式找何某要钱。一年时间不到,何某共向漆某转账10余万元。漆某向警方透露,与唐某交往不到一年时间里,她总共花了二三十万元,不仅平时拿钱给唐某,而且连办婚礼的钱也是她出的。赵诚告诉红星新闻记者,30多岁的何某在外地打工,奔着结婚的目标与漆某交往。直至警方通知他之前,他都不知道自己被骗,就在案发前两天,他还在给漆某转钱。↑受害人何某转↑向漆某转的部分钱无法收场的骗局,新娘婚礼现场被丈夫亲戚认出让办案民警错愕的是,进看守所的时候允许带一件随身物品,漆某只选了与唐某的合照。到案后她痛哭流涕,表示自己“很爱”唐某,她自己也意识到这场骗局最终是包不住的,但还是越陷越深。为了举办这场婚礼,漆某最初向酒店订了40桌的宴席,随后又跟酒店数次沟通减少桌数。婚礼上,没有一个女方的亲属到场,预定的几桌女方亲属的坐席最终空着。婚礼前一天,漆某不得不向唐某谎称父母在来遂宁的路上发生了车祸,因此所有亲友都无法前来参加婚礼。但事实上,漆某就是遂宁本地人。为维护自己“老板娘”的人设,漆某还特意租了一辆宝马车,找人制作了自己的假证件,买来假的金银首饰、玉器、名表作为嫁妆,甚至还有一张假冒的百万元大额存单。而在这场“婚宴”背后,是漆某在与何某将近一年的交往中,不断从何某手中要钱。她找各种理由推脱双方家长见面;曾用自己母亲的口吻,发信息与何某沟通彩礼问题;就在与唐某举办婚礼前20天,她还与何某拍了婚纱照,并承诺很快举行婚礼。没想到,在漆某与唐某的婚礼当天,丈夫聂某的一个亲戚给酒店送酒过来,认出了门口海报上的假新娘,即使漆某用了假名字。随即,该亲戚把漆某举办婚礼的消息告知了聂某。办案民警告诉红星新闻,目前漆某涉嫌诈骗罪已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将在近期对该案提起公诉。
11月18日 下午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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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再次明确!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被继承,也不能偿还生前债务

来源: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问: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某甲因某乙驾驶机动车肇事身亡。某甲的妻子某丙,未成年子女某丁、某戊向法院起诉某乙请求赔偿损失,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25万元人民币。诉讼进行中,某己向人民法院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请求将死亡赔偿全作为某甲的遗产直接判归某己,以清偿某甲生前所欠某己3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那么,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答:民法理论上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历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根据“扶养丧失说”,将其解释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一种是根据“继承丧失说”,将其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实质上是摒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修改,法释〔2001〕7号)所采取的“扶养丧失说”的立场,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可以认为在理论上接受了“继承丧失说”;实务中的争议也由此而起。一种意见认为,既然采纳了“继承丧失说”,死亡赔偿金理所当然就是死亡被害人的遗产,应当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按法定继承顺序分配,债权人也可以主张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范围内以死亡赔偿金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中答复: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我们认为,“继承丧失说”只是相对于“扶养丧失说”的一种借喻或类比的说法,旨在强调“逸失利益”的范围不同。“逸失利益”是受害人应增加而未增加的财产,属于可期待利益,而非现实利益的减损。“扶养丧失说”将应当赔偿的“逸失利益”范围限制在被扶养人生活费,而“继承丧失说”界定的“逸失利益”范围则是受害人家庭作为“经济性同一体”的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损失。显然,“逸失利益”的范围与“遗产”的范围是不同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遗产虽然不一定是现实权利,但它却是被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而“逸失利益”既非现实权利,也非固有利益,而是向后发生的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损失。因此,仅仅从字面上将民法理论上的“继承丧失说”作望文生义的理解,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遗产”,是不正确的。从赔偿请求权的角度分析,“死亡赔偿金”既然是对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按照《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通俗地说,“死亡赔偿金”并非“赔命钱”,也不是赔给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尽管人类基于感性直观,会将“死亡赔偿金”与死亡事实联系起来,在感情上把它理解为“赔命钱”,但这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及其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毕竟是两回事。“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18日 下午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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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病假影响年休假吗?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请病假会影响年休假吗?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因此,是否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要根据累计工作年限和请病假的时间来看请了病假,工资怎么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官读库‘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1月18日 下午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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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家门口放鞋架、楼道里堆杂物,都属违法行为,最高可罚1000元!

导读:《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此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您居住的小区是否也是如此情况呢?放点旧家具没什么问题,地方空着才是浪费!我家门口我说了才算!我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就暂时放一下,明天肯定挪走!用得着这么认真么,我看别人也放了!为什么别人可以我不可以!给你们物业费,不是让你们来管我的!楼道杂物的真实危害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11月18日 下午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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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州检察院检察长被查!

据吉林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纪委监委对延边州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金春山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11月17日 下午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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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农户家庭成员中有考入公务员的,能否收回其承包地?

此外,家庭承包经营的主体是农户,家庭成员个人不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挂钩。只要农户还在,农户内部的人员流动不应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范围。
11月17日 下午 10:56